一○九、(受囑託調查) 受他法院囑託調查者,應於調查完畢後五日內辦理函復事宜。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09條,當書記官受到其他法院的委託進行調查時,應在調查結束後五日內辦理函復的事宜。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求書記官迅速處理調查結果並作出回應。例如,假設一個行政訴訟案件需要進行調查,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可以被其他法院指派為調查人員,完成調查後,書記官應在五天內寫信回覆將調查結果告知委託該調查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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