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人犯之借提、寄押、解還) 向各院、檢、監獄、軍事機關、保安處分處所借提在押被告、受刑人或受處分人者,須先函洽同意後,再備院函派警借提,寄押或戒護於當地看守所內。審訊完畢無繼續寄押或戒護之必要者,應隨時備函派警解還,並取據附卷備查。 函洽借提之公函應詢明被借提人之羈押或戒護期間、刑期或保安處分期間將於何時屆滿,並載明如被借提人為重刑犯,請註明其起訴或判決情形。
根據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10條,當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中需要借提、寄押、解還在押被告、受刑人或受處分人時,必須事先函洽取得同意,然後備妥院函派警借提,將其寄押或戒護於當地看守所。若審訊完畢後,不再需要繼續寄押或戒護者,應立即函派警解還,並取得相關據函以供查閱。 借提時所發函洽公函應詳細詢問被借提人的羈押或戒護期間、刑期或保安處分期間將何時屆滿,并在函件中註明若被借提人為重刑犯,需說明其起訴或判決情況。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高等行政法院院務運作手冊(106.11版), p.11-27, 政府行政機關總務處官網, 網址:https://www.gov.tw/infoLT2Form4G_A.aspx?n=E44DADF3BDE629EB&s=9D13E1829E0E8B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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