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人犯之借提、寄押、解還) 向各院、檢、監獄、軍事機關、保安處分處所借提在押被告、受刑人或受處分人者,須先函洽同意後,再備院函派警借提,寄押或戒護於當地看守所內。審訊完畢無繼續寄押或戒護之必要者,應隨時備函派警解還,並取據附卷備查。 函洽借提之公函應詢明被借提人之羈押或戒護期間、刑期或保安處分期間將於何時屆滿,並載明如被借提人為重刑犯,請註明其起訴或判決情形。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