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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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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囑託鑑定) 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鑑定,如須鑑定機關、團體之特定人以言詞說明時,應函請該機關、團體辦理,並在函內說明擬請何人到場,儘量避免使用通知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此筆法規,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時,若需要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進行鑑定,且需要特定人以言詞說明時,應以函請方式辦理,並在函中詳細說明擬請何人到場,儘量避免使用通知書。 根據以上資訊,無法找到與該法規有關的參考資料。

  • 囑託鑑定名詞
  • 鑑定名詞
  • 鑑定機關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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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12 條規定:「一一二、(囑託鑑定) 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鑑定,如須鑑定機關、團體之特定人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