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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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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三、(鑑定人及法院職員任通譯具結)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非法院職員之通譯,亦應於為通譯前具結,其結文應記載「當為公正誠實之譯述」等語。倘結文係預印者,將應刪除或應填具之字句刪填後,命鑑定人或通譯簽章或按指印附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13條,對於鑑定人和非法院職員作為通譯的具結事項有以下要求: 鑑定人在進行鑑定前應該進行具結,具結書上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句。非法院職員作為通譯的人也應該在開展通譯工作前進行具結,具結書上應記載"當為公正誠實之譯述"等語句。如果具結書已經預先印製,則應刪除或填入相應的字句,然後由鑑定人或通譯在書面上簽名或按指印,並將具結書附於卷宗中。 根據上述資料,例如,如果有一名鑑定人要進行相關評估以作為行政訴訟事件的證據,他必須在鑑定開始之前發表具結,內容應描述他將提供公正和誠實的鑑定,並願意承擔虛偽鑑定所可能帶來的偽證罪處罰。同樣地,如果有一名非法院職員擔任通譯,他也必須在進行通譯工作之前發表具結,保證他將提供公正和誠實的譯述。如果具結書是預先印製的,則需再刪除或填寫相應的字句,然後由鑑定人或通譯在書面上簽名或按指印,並將具結書放入案卷中。

  • 鑑定名詞
  • 名詞
  • 通譯名詞
  • 具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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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13 條規定:「一一三、(鑑定人及非法院職員任通譯之具結)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