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三、(鑑定人及非法院職員任通譯之具結)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非法院職員之通譯,亦應於為通譯前具結,其結文應記載「當為公正誠實之譯述」等語。倘結文係預印者,將應刪除或應填具之字句刪填後,命鑑定人或通譯簽章或按指印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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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三、(鑑定人及非法院職員任通譯之具結)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非法院職員之通譯,亦應於為通譯前具結,其結文應記載「當為公正誠實之譯述」等語。倘結文係預印者,將應刪除或應填具之字句刪填後,命鑑定人或通譯簽章或按指印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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