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四、(指定期日變更之通知) 需有關機關派員會同前往鑑定、勘驗者,如指定期日有變更時,書記官應儘早通知有關機關。
根據上述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14條規定,當指定期日有變更時,書記官應儘早通知有關機關派員會同前往鑑定、勘驗的人員。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有關機關的人員及時獲悉期日的變更,以便他們在指定期日出席並完成相關工作。然而,該部分的具體內容並未在提供的資料中詳細描述,因此沒有具體的範例可供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