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五、(期日通知書之送達日期) 除有急迫情形外,言詞辯論期日,距訴狀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之就審期間;當事人為身心障礙者,宜有較十日長之就審期間。如發現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顯然送達不及者,應即陳報審判長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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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五、(期日通知書之送達日期) 除有急迫情形外,言詞辯論期日,距訴狀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之就審期間;當事人為身心障礙者,宜有較十日長之就審期間。如發現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顯然送達不及者,應即陳報審判長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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