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五、(期日通知書送達日期) 除有急迫情形外,言詞辯論期日,距訴狀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之就審期間;當事人為身心障礙者,宜有較十日長之就審期間。如發現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顯然送達不及者,應即陳報審判長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