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六、(期日通知書之製作應注意核對送達處所) 書記官於期日通知書製作完畢,應加具封套,並依當事人之住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製作送達證書,黏附於封套之上,切實逐項核對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後並付郵寄發。送達當事人書狀亦同。 送達期日通知書,應表明開庭之日期、時間及期日之種類、法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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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六、(期日通知書之製作應注意核對送達處所) 書記官於期日通知書製作完畢,應加具封套,並依當事人之住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製作送達證書,黏附於封套之上,切實逐項核對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後並付郵寄發。送達當事人書狀亦同。 送達期日通知書,應表明開庭之日期、時間及期日之種類、法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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