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六、(期日通知書之製作應注意核對送達處所) 書記官於期日通知書製作完畢,應加具封套,並依當事人之住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製作送達證書,黏附於封套之上,切實逐項核對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後並付郵寄發。送達當事人書狀亦同。 送達期日通知書,應表明開庭之日期、時間及期日之種類、法庭等。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16條,當書記官製作完期日通知書後,應製作送達證書並黏附於封套上。在這裡,送達證書的作用是用來證明期日通知書的送達,並且需要切實逐項核對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證據可以是郵寄發送的郵件。 期日通知書應該清楚地表明開庭日期、時間以及期日的種類和法庭。這是為了確保當事人能夠清楚了解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性,並讓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辯護。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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