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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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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七、(開庭前應詳閱卷宗、整卷、開具報到單及庭期表) 書記官於開庭前三日,應即整理卷宗,檢查送達證書是否齊全,文件書狀是否全部附入卷內,並注意勿將文件所表明文書內容之部分訂入卷宗左方裝訂線內,另應開具報到單及審理庭期表,交付庭務員備辦報到手續,再將卷宗送法官審閱。每日審判案件之庭期表,應多備一份,置記者休息室或書記官長室供記者閱覽。開庭前書記官並應詳閱卷宗瞭解案情,記錄時能把握重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17 條的規定,書記官在開庭前三日應詳閱卷宗、整理卷宗並核對送達證書的齊全性以及文件書狀是否全部附入卷內。同時,書記官應注意不要將文件所表明文書內容之部分訂入卷宗左方裝訂線內。此外,書記官還應開具報到單及審理庭期表,交給庭務員備辦報到手續,並將卷宗送交法官審閱。每日審判案件之庭期表,應備一份放置在記者休息室或書記官長室供記者閱覽。在開庭前,書記官應詳閱卷宗以瞭解案情,以便在記錄時能夠把握重點。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進一步詳解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17 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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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17 條規定:「一一七、(開庭前應詳閱卷宗、整卷、開具報到單及庭期表) 書記官於開庭前三日,應即整理卷宗,檢查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