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七、(開庭前應詳閱卷宗、整卷、開具報到單及庭期表) 書記官於開庭前三日,應即整理卷宗,檢查送達證書是否齊全,文件書狀是否全部附入卷內,並注意勿將文件所表明文書內容之部分訂入卷宗左方裝訂線內,另應開具報到單及審理庭期表,交付庭務員備辦報到手續,再將卷宗送法官審閱。每日審判案件之庭期表,應多備一份,置記者休息室或書記官長室供記者閱覽。開庭前書記官並應詳閱卷宗瞭解案情,俾記錄時能把握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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