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八、(手語通譯之協助) 遇有審訊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事件,需手語通譯者,應分別情形函洽當地法院遴聘之手語通譯,或函洽當地啟聰學校派員協助。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18 條為關於手語通譯之協助。 根據該條,當遇到審訊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事件時,需要手語通譯者的協助。根據不同情形,可以函洽當地法院遴聘的手語通譯,或者函洽當地啟聰學校派員協助。 這表示在處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時,如果有當事人存在聽覺或語言障礙,法院應提供手語通譯的服務,以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這是為了讓聽覺或語言障礙的當事人能夠有效參與訴訟程序,因此需要有合格的手語通譯者提供協助。 這是根據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18 條規定,以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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