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八之一、(特約通譯之協助) 案件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為聽覺、聲音及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之本國人或外籍人士,宜提醒法官主動徵詢有無傳譯之需求。選任特約通譯時,應依「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規定,於庭期前一週備函通知選用之特約通譯,並副知總務科,俾列印「通譯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備用。 特約通譯、臨時通譯或合意選任通譯之人別訊問,應於法庭筆錄系統之附件頁內編輯,列印另置袋封存或附限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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