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八之一、(特約通譯之協助) 案件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為聽覺、聲音及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之本國人或外籍人士,宜提醒法官主動徵詢有無傳譯之需求。選任特約通譯時,應依「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規定,於庭期前一週備函通知選用之特約通譯,並副知總務科,俾列印「通譯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備用。 特約通譯、臨時通譯或合意選任通譯之人別訊問,應於法庭筆錄系統之附件頁內編輯,列印另置袋封存或附限閱卷。
根據上述法規,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在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時,應注意特約通譯的選任和協助事項。根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規定,特約通譯的選用應提前一週給予通知,並通知總務科印製通譯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以備使用。對於特約通譯、臨時通譯或合意選任的通譯人,不應在訊問時進行,而應在法庭筆錄系統的附件頁內進行編輯,並另行封存或附在限閱卷中。 這些資料來自於《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98條之6、《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7條和第8條第1項,以及高等行政法院的注意事項第1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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