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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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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八之一、(特約通譯之協助) 案件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為聽覺、聲音及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之本國人或外籍人士,宜提醒法官主動徵詢有無傳譯之需求。選任特約通譯時,應依「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規定,於庭期前一週備函通知選用之特約通譯,並副知總務科,列印「通譯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備用。 特約通譯、臨時通譯或合意選任通譯之人別訊問,應於法庭筆錄系統之附件頁內編輯,列印另置袋封存或附限閱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在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時,應注意特約通譯的選任和協助事項。根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規定,特約通譯的選用應提前一週給予通知,並通知總務科印製通譯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以備使用。對於特約通譯、臨時通譯或合意選任的通譯人,不應在訊問時進行,而應在法庭筆錄系統的附件頁內進行編輯,並另行封存或附在限閱卷中。 這些資料來自於《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98條之6、《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7條和第8條第1項,以及高等行政法院的注意事項第118-1條。

  • 通譯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法規
  • 名詞
  • 報酬名詞
  • 合意名詞
  • 人別訊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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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18-1 條規定:「一一八之一、(特約通譯之協助) 案件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為聽覺、聲音及或語言障礙者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