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拾、上訴、抗告及發卷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上訴、抗告及發卷之處理
一七五、(整卷) 裁判正本送達各當事人,並於送達證書繳齊後,書記官應即整理卷宗,檢查各次筆錄有無遺漏簽名或其他不備之處,並依各該情形為後續之處理。 裁判正本除送達予當事人外,應抽取三份存放卷內「裁判正本存置袋」,其餘彙送有關單位收存處理。
一七六、(逾期或不得上訴、抗告之處理) 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已逾法定不變期間(注意扣除在途期間),或對於不得上訴或抗告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書記官應將上訴或抗告書狀連同卷宗送請法官裁定駁回之。
一七七、(上訴狀繕本之送達及補正) 案經合法上訴者,書記官應於收受上訴狀後二日內將上訴狀繕本送達於被上訴人,如上訴人未附送繕本者,應速通知補正,以便送達。
一七八、(上訴理由狀或其他書狀之轉送) 訴訟卷宗如已送至上級行政法院,復有上訴理由或其他書狀送院者,應即時轉送,不得稽延。
一七九、(卷宗之發送(一)) 發送卷宗應注意卷宗之完整,卷面卷底如有污損,應重新裝訂。發送卷宗時,卷面之「終結日期」、「審判長」、「受命法官」、「書記官」各欄及卷底內頁之「行政訴訟事件進行期間檢查表」,均應翔實填寫,並送法官、庭長(或審判長)核章。
一八○、(卷宗之發送(二)) 送上訴、抗告時,應附卷證標目,將卷宗宗數、證物名稱、件數、編號一一列明,證物如係影本,並應於名稱下書明「影本」字樣,連同收文明細表供核對後發卷。
一八一、(函送上訴或抗告) 提起上訴或抗告事件,應於收到答辯狀或於被上訴人收受上訴狀、理由書送達後逾十五日未提出答辯者,及各該當事人上訴、抗告期間均已屆滿,方可送交訴訟卷宗予上級行政法院。 前項應送交上級行政法院之卷宗,如為原審法院所需者,書記官應另備繕本、影本或節本裝訂成卷,以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