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七、(上訴狀繕本之送達及補正) 案經合法上訴者,書記官應於收受上訴狀後二日內將上訴狀繕本送達於被上訴人,如上訴人未附送繕本者,應速通知補正,以便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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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七、(上訴狀繕本之送達及補正) 案經合法上訴者,書記官應於收受上訴狀後二日內將上訴狀繕本送達於被上訴人,如上訴人未附送繕本者,應速通知補正,以便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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