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六、(逾期或不得上訴、抗告之處理) 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已逾法定不變期間(注意扣除在途期間),或對於不得上訴或抗告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書記官應將上訴或抗告書狀連同卷宗送請法官裁定駁回之。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6 條所規定,在以下情況下,書記官應將上訴或抗告書狀連同卷宗送請法官裁定駁回: 1. 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即超過上訴或抗告的截止日期。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提到的逾期是指法定不變期間扣除在途期間後的期限已過。 2. 當事人對於不得上訴或抗告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訊,並沒有具體的例子說明其適用情況。因此,關於第 176 條的例子,我們無法提供相應的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