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六、(逾期或不得上訴、抗告之處理) 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已逾法定不變期間(注意扣除在途期間),或對於不得上訴或抗告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書記官應將上訴或抗告書狀連同卷宗送請法官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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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六、(逾期或不得上訴、抗告之處理) 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已逾法定不變期間(注意扣除在途期間),或對於不得上訴或抗告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書記官應將上訴或抗告書狀連同卷宗送請法官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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