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五、(整卷) 裁判正本送達各當事人,並於送達證書繳齊後,書記官應即整理卷宗,檢查各次筆錄有無遺漏簽名或其他不備之處,並依各該情形為後續之處理。 裁判正本除送達予當事人外,應抽取三份存放卷內「裁判正本存置袋」,其餘彙送有關單位收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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