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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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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四之六、(調解程序筆錄) 調解程序,應製作調解程序筆錄,記載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及期日之延展或訴訟之辯論,其製作參考有關言詞辯論筆錄之規定。但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得僅由調解委員自行於回報單或紀錄表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 調解成立事件,應就調解內容另製作調解筆錄,並於十日內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調解筆錄之製作參考有關和解筆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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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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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日名詞
  • 辯論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記錄名詞
  • 正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和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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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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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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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4-6 條規定:「一七四之六、(調解程序筆錄) 調解程序,應製作調解程序筆錄,記載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及期日之延展或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