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7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四之六、(調解程序筆錄) 調解程序,應製作調解程序筆錄,記載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及期日之延展或訴訟之辯論,其製作參考有關言詞辯論筆錄之規定。但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得僅由調解委員自行於回報單或紀錄表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 調解成立事件,應就調解內容另製作調解筆錄,並於十日內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調解筆錄之製作參考有關和解筆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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