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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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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四之五、(調解委員日旅費及報酬) 調解委員之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於調解委員填具「行政訴訟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申請後,應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辦理支付手續。調解委員到場之日費及旅費以日計算,同一日調解二件以上時僅支領一件;調解之報酬,件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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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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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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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4-5 條規定:「一七四之五、(調解委員日旅費及報酬) 調解委員之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於調解委員填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