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四之四、(移付調解程序) 事件經移付調解,原程序停止進行,應於辦案進行簿之進行事項欄登載移付調解。另分移調字別新案者,於調解成立時,原程序及移調事件均報結,其終結要旨欄均登載調解成立;調解不成立者,原程序繼續進行,移調事件之終結要旨欄及原程序之進行事項欄均登載調解不成立。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4-4 條規定了有關移付調解程序的注意事項。當一個事件被移付調解時,原先的程序將停止進行,並且在辦案進行簿的進行事項欄需登載移付調解的情況。如果是新案件被移付調解,當調解成立時,原先的程序和移調事件都會報結,終結要旨欄會登載調解成立;若調解不成立,原先的程序將繼續進行,移調事件的終結要旨欄和原程序的進行事項欄都會登載調解不成立。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高等行政法院的相關文件,帶有最新的法規內容,以及法院過去處理類似案例的實際範例作為參考。然而,我無法提供具體的文件引述,因為這些文件並不是公開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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