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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7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四之四、(移付調解程序) 事件經移付調解,原程序停止進行,應於辦案進行簿之進行事項欄登載移付調解。另分移調字別新案者,於調解成立時,原程序及移調事件均報結,其終結要旨欄均登載調解成立;調解不成立者,原程序繼續進行,移調事件之終結要旨欄及原程序之進行事項欄均登載調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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