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7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四之三、(移付調解之合意訴訟繫屬中,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如當場以言詞為之者,應記明筆錄;以電話徵詢同意者,應製作移付調解進行單或公務電話紀錄附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