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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7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四之二、(通知調解委員) 事件由調解委員行調解時,應將調解期日通知選任之調解委員。 調解委員行調解前有知悉當事人書狀內容或爭點必要時,應隨通知書檢附相關書狀或裁判書等影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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