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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7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四之一、(調解期日之通知) 調解期日,應通知當事人、經法官許可參加或命參加之第三人到場。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之筆錄應與通知書一併送達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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