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四、(移送管轄之處理) 行政訴訟事件因無審判權或無管轄權而為移送時,俟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書記官即應速將裁定正本及相關卷證、送達證書等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4 條規定,當行政訴訟事件因行政法院認為自身無審判權或無管轄權而需要移送時,書記官應該迅速將裁定正本、相關卷證以及送達證書等文件附入卷宗,並送交給受移送的法院。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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