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四、(移送管轄之處理) 行政訴訟事件因無審判權或無管轄權而為移送時,俟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書記官即應速將裁定正本及相關卷證、送達證書等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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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四、(移送管轄之處理) 行政訴訟事件因無審判權或無管轄權而為移送時,俟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書記官即應速將裁定正本及相關卷證、送達證書等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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