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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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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三、(未補正遭裁定駁回之查詢) 原告起訴後未遵限補正,經裁定駁回者,於裁定後應即填具查詢單,向收發室查詢有無收到補正狀。如已補正到院,即送承辦法官處理。如未補正到院,應於當日將裁定主文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和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73條指出,當原告在起訴後未按照裁定的限期補正並被裁定駁回時,書記官應立即填寫查詢單,向收發室查詢是否接收到補正文件。如果已收到補正文件,則應該將其送交給承辦法官處理。如果未收到補正文件,應在當日公告裁定的主文。對於這樣的情況,我們可以參考法源資訊最高行政法院的關於補正未到院遭裁定駁回的相關案例,以了解更多細節和應對方式。

  • 裁定駁回名詞
  • 起訴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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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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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3 條規定:「一七三、(未補正遭裁定駁回之查詢) 原告起訴後未遵限補正,經裁定駁回者,於裁定後應即填具查詢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