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二、(補正期限屆滿後之查詢) 原告起訴經裁定命補正,於期限屆滿後,書記官應即填具查詢單向收發室查詢有無收到補正狀,如已補正到院,即送承辦法官處理,如未補正,應即送請法官裁定駁回。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2 條規定,當原告起訴經裁定命補正後,若補正期限屆滿後,書記官應立即填寫查詢單,向收發室查詢是否收到補正狀。若已收到補正狀,則應將案件送交承辦法官處理;若未收到補正狀,則應立即送交法官,請其裁定駁回。 參考資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printpage.jsp?lan=chinese&typ=1&key=&word=&id=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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