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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二、(補正期限屆滿後之查詢) 原告起訴經裁定命補正,於期限屆滿後,書記官應即填具查詢單向收發室查詢有無收到補正狀,如已補正到院,即送承辦法官處理,如未補正,應即送請法官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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