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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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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二、(補正期限屆滿後之查詢) 原告起訴經裁定命補正,於期限屆滿後,書記官應即填具查詢單向收發室查詢有無收到補正狀,如已補正到院,即送承辦法官處理,如未補正,應即送請法官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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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2 條規定,當原告起訴經裁定命補正後,若補正期限屆滿後,書記官應立即填寫查詢單,向收發室查詢是否收到補正狀。若已收到補正狀,則應將案件送交承辦法官處理;若未收到補正狀,則應立即送交法官,請其裁定駁回。 參考資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printpage.jsp?lan=chinese&typ=1&key=&word=&id=466

  • 起訴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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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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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2 條規定:「一七二、(補正期限屆滿後之查詢) 原告起訴經裁定命補正,於期限屆滿後,書記官應即填具查詢單向收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