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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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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一、(告知上訴抗告期間及法院) 對於裁判得為上訴或抗告者,書記官應於送達當事人正本內告知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抗告狀行政法院。 前項告知期間有錯誤時,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短者,以法定期間為準;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書記官應於裁判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書記官於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之判決正本末段應告知:如不服本判決,應提出上訴狀於原審法院,並應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時除有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三項之情形外,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會計師(稅務行政事件)、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專利行政事件)資格之人委任書;委任有律師、會計師、專利師、專利代理人等資格者,另應附具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十九條之一第四項第一款所定關之釋明文書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71條的解釋: 一七一、「告知上訴或抗告期間及法院」的規定要求書記官在送達判決的正本時,告知當事人提出上訴或抗告的期間和應向哪個行政法院進行上訴或抗告。 如果告知期間有錯誤,導致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短或長,則以法定期間為準。如果書記官察覺有錯誤,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發通知進行更正,並從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在常態訴訟程序事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的判決正本末段,書記官應告知當事人提出上訴狀於原審法院,並應表明上訴理由。進行上訴時,除非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一第3項的情形,否則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會計師(稅務行政事件)、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專利行政事件)資格之人委任書。如果委任人具有律師、會計師、專利師、專利代理人等資格,還應附上資格證書以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之間關係的釋明文件的影本。 依據我所查得的資料,我無法找到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71條的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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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訴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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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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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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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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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利行政事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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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明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受任人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十九條之一第四項第一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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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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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1 條規定:「一七一、(告知上訴或抗告期間及法院) 對於裁判得為上訴或抗告者,書記官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