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裁判正本之送達原本之保存) 裁判正本之送達,自書記官收領裁判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書記官於期日通知書或裁判正本製作完畢,應依應受送達人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翔實製作送達證書及公文封,並切實逐項對確無錯誤或遺漏後,連同交付送達確認清單,送交文書科寄發。 保全程序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正本,應於當日製作送達於債權人於下午四時以後收領裁定原本者,得於翌日上午十時前為之。另對於債務人之送達,應於執行時或執行後為之。 送達當事人之裁判正本應加裝封面及封底。 裁判書原本等應另行保存歸檔,僅以正本編訂入訴訟卷宗內。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