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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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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裁判正本之送達原本之保存) 裁判正本之送達,自書記官收領裁判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書記官於期日通知書或裁判正本製作完畢,應依應受送達人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翔實製作送達證書及公文封,並切實逐項對確無錯誤或遺漏後,連同交付送達確認清單,送交文書科寄發。 保全程序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正本,應於當日製作送達於債權人於下午四時以後收領裁定原本者,得於翌日上午十時前為之。另對於債務人之送達,應於執行時或執行後為之。 送達當事人之裁判正本應加裝封面及封底。 裁判書原本等應另行保存歸檔,僅以正本編訂入訴訟卷宗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70條,裁判正本的送達應在書記官收領裁判原本後的十日內完成。送達時,書記官應根據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製作送達證書、公文封,並在確認無錯誤或遺漏後,將其連同送達確認清單交給文書科寄發。 對於保全程序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正本,應在當日送達給債權人。然而,收領裁定原本的時間若在下午四時以後,則可以在翌日上午十時前完成送達。此外,對於債務人的送達,應在執行時或執行後進行。 對於送達當事人的裁判正本,應加裝封面及封底。而裁判書的原本則需要另外保存歸檔,並僅將正本收錄在訴訟卷宗內。 以上資料來自《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最新修訂日期及版本資訊未提供。根據該文件中的資訊,不同於本次問題的中華民國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的上述法規,這裡提及的是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的注意事項。在該文件中,這些注意事項被用於指導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在行政訴訟案件中的工作。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原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名詞
  • 錯誤名詞
  • 交付送達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名詞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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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0 條規定:「一七○、(裁判正本之送達、原本之保存) 裁判正本之送達,自書記官收領裁判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