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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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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九、(裁判正本之製作、校對及送印) 裁判正本應填入製作日期,並於主文逐項末字後及書記官欄位處,加蓋書記官印章,如有增、刪、更改處亦應蓋章,再送文書科用印及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書記官應確實校對裁判正本,不得有錯誤遺漏;尤應注意判決正本所記載之審判長法官、陪席法官言詞辯論筆錄所記載者是否相符。遇有錯誤,不可僅於正本自為修改,並應於電腦更正及存檔,以維持電腦檔案資料之正確。 裁判正本經校對無誤後,書明份數,送交影印。其份數應視實際需要為標準,不宜過多或過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69條,裁判正本的製作、校對及送印應遵循以下注意事項: 1. 裁判正本應填入製作日期,並在主文逐項末字後及書記官欄位處加蓋書記官印章。若有增、刪、更改處,亦應加蓋章。裁判正本還需要送文書科用印,並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2. 書記官在校對裁判正本時應嚴格確實,不得有錯誤或遺漏。尤其應留意判決正本所記載的審判長法官、陪席法官是否與言詞辯論筆錄相符。若發現錯誤,不應僅在正本進行修改,還應在電腦上進行更正並存檔,以保持電腦檔案資料的正確性。 3. 經校對無誤後,書明裁判正本的份数,並送交影印。裁判正本的份數應根據實際需要,不宜過多或過少。 以上資訊來自《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 裁判名詞
  • 主文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錯誤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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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69 條規定:「一六九、(裁判正本之製作、校對及送印) 裁判正本應填入製作日期,並於主文逐項末字後及書記官欄位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