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六九、(裁判正本之製作、校對及送印) 裁判正本應填入製作日期,並於主文逐項末字後及書記官欄位處,加蓋書記官印章,如有增、刪、更改處亦應蓋章,再送文書科用印及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書記官應確實校對裁判正本,不得有錯誤遺漏;尤應注意判決正本所記載之審判長法官、陪席法官與言詞辯論筆錄所記載者是否相符。遇有錯誤,不可僅於正本自為修改,並應於電腦更正及存檔,以維持電腦檔案資料之正確。 裁判正本經校對無誤後,書明份數,送交影印。其份數應視實際需要為標準,不宜過多或過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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