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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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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八、(對裁判原本之筆誤、誤寫或文字有疑義) 如發現裁判原本顯然筆誤、誤寫等或對原本之文字有疑義者,應隨時向審判長及製作原本之法官詢問,以免誤為繕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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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68條規定,當發現裁判原本出現明顯的筆誤、誤寫或文字有疑義時,應立即向審判長及製作原本的法官詢問,以免在編輯校對過程中產生錯誤。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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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68 條規定:「一六八、(對裁判原本之筆誤、誤寫或文字有疑義) 如發現裁判原本顯然筆誤、誤寫等或對原本之文字有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