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八、(對裁判原本之筆誤、誤寫或文字有疑義) 如發現裁判原本顯然筆誤、誤寫等或對原本之文字有疑義者,應隨時向審判長及製作原本之法官詢問,以免誤為繕校。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68條規定,當發現裁判原本出現明顯的筆誤、誤寫或文字有疑義時,應立即向審判長及製作原本的法官詢問,以免在編輯校對過程中產生錯誤。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