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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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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七、(裁判後基本資料之更正) 事件裁判時於裁判書內所示之案由及原被告欄與卷宗之卷面記載不符時,除更正卷面外,另應通知分案人員修改基本資料,並更新電腦資料後重新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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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67條規定,當裁判書內所示案由及原被告欄與卷宗的卷面記載不符時,除了更正卷面外,還要通知分案人員修改基本資料,並更新電腦資料後重新上傳。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文裁判書查詢系統 -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 裁判名詞
  • 案由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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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67 條規定:「一六七、(裁判後基本資料之更正) 事件裁判時於裁判書內所示之案由及原被告欄與卷宗之卷面記載不符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