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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六六、(登簿、報結及送打字) 書記官收領裁判原本後,應將辯論終結與宣判日期、裁判要旨,及收領原本日期等分別輸入電腦,列印「製作裁判正本交付送達檢查單」,連同裁判原本及報結清單送統計室報結後,製作及發送裁判正本。正本寄發後並應將「製作裁判正本交付送達檢查單」送研考科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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