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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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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六、(登簿、報結及送打字) 書記官收領裁判原本後,應將辯論終結與宣判日期、裁判要旨,及收領原本日期等分別輸入電腦,列印「製作裁判正本交付送達檢查單」,連同裁判原本及報結清單送統計室報結後,製作及發送裁判正本。正本寄發後並應將「製作裁判正本交付送達檢查單」送研考科稽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66 條規定了書記官在收到裁判原本後應該做的事情。根據這一條,書記官應將辯論終結與宣判日期、裁判要旨,及收領原本日期分別輸入電腦,並列印「製作裁判正本交付送達檢查單」。這個單子連同裁判原本和報結清單一起送統計室進行統計報結,然後製作並發送裁判正本。在裁判正本發送後,還應將「製作裁判正本交付送達檢查單」送研考科稽查。這一條的目的是確保裁判正本的順利寄送和相關資料的紀錄和查核。 參考資料: -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66 條

  • 書記官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辯論名詞
  • 宣判名詞
  • 要旨名詞
  • 交付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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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66 條規定:「一六六、(登簿、報結及送打字) 書記官收領裁判原本後,應將辯論終結與宣判日期、裁判要旨,及收領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