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五、(主文之公告) 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及終結訴訟之裁定,均應於當日將主文揭示行政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其在下午四時以後宣示裁判者,得於翌日上午為之。經言詞辯論之裁判,宣示期日無論有無宣示,主文應於宣示日當日公告;如宣示日未收領裁判原本,宜以主文部分之節本當日公告。 書記官收領裁判原本後,應即時於電腦審判系統登錄主文,為主文公告維護,俾民眾利用網站查閱主文公告內容。並確實填載收受原本日期。 公告裁判主文,應作記載公告事由及年月日時之公告證書附卷。 為利民眾查詢主文並減省揭示公告處之勞費,宜儘量以網站方式公告。 裁判主文之公告,除應揭示於行政法院公告處外,並多備一份,置記者休息室或書記官長室供記者閱覽。
根據這段內容,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65條規定了有關裁判主文的公告事項。根據該條文的規定,未經言詞辯論的判決及終結訴訟的裁定應於當天揭示於行政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具體時間可在下午四時以後進行。如果判決是經過言詞辯論的,則無論是否進行宣示,主文應在宣示當天公告,如果在宣示當天未收到判決原本,則應立即公告主文的部分內容。 根據這條法規的要求,書記官在收到判決原本後應立即在電腦審判系統上登錄主文,以維護主文的公告以供民眾查閱。同時,書記官應在收受原本日期上確實填寫相關資料。另外,還規定了公告裁判主文時需要填寫公告事由及年月日時的公告證書,並在記者休息室或書記官長室備份供記者閱覽。為了方便民眾查詢主文並減少揭示公告處的工作負擔,建議盡量以網站方式進行公告。 資料來源: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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