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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六四、(宣判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之記載) 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或宣判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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