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六四、(宣判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之記載) 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或宣判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16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