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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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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三、(宣判筆錄) 指定期日之宣判,應製作宣判筆錄,記載審判長或法官朗讀主文情形。但當事人均預先陳明於宣判時不到場,有筆錄或書狀、公務電話紀錄等附卷可查者,宣判期日如未宣示,毋庸製作宣判報到單及宣判筆錄;當事人雖未預先陳明不到場而於宣判期日均未到場者,如未宣示,應於宣判報到單簽章確認兩造未到並附卷,亦毋庸製作宣判筆錄。 指定之宣判期日,屆期因天災等事由(如颱風),法院停止上班者,應於其後實際宣判期日之筆錄,適當載明順延宣判之事由,以利日後查考。但裁定再開言詞辯論,當事人到庭聆判時,於報到單上註明審判長或法官告知本件再開辯論即可,毋庸製作宣判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63條(宣判筆錄),指定期日的宣判應該製作宣判筆錄,記載審判長或法官朗讀主文的情形。然而,如果當事人事先陳明在宣判時不會到場,並且有筆錄、書狀、公務電話紀錄等附卷可以查閱,則在宣判期日沒有進行宣示的情況下,是不需要製作宣判報到單和宣判筆錄的。如果當事人沒有事先陳明不會到場,但在宣判期日都沒有出席,也沒有進行宣示,則應在宣判報到單上簽章確認雙方未到場並附上相關附卷,也不需要製作宣判筆錄。 在指定的宣判期日中,如果因為天災等原因(例如颱風)而法院停止上班,則在實際宣判期日的筆錄中,應適當地記載順延宣判的原因,以便日後查閱。但如果當事人在裁定再開言詞辯論時出席法庭聽判,只需在報到單上註明審判長或法官告知再開辯論即可,並不需要製作宣判筆錄。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高等行政法院,2021年更新。

  • 宣判名詞
  • 期日名詞
  • 主文名詞
  • 陳明名詞
  • 宣示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本件名詞
  • 再開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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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63 條規定:「一六三、(宣判筆錄) 指定期日之宣判,應製作宣判筆錄,記載審判長或法官朗讀主文情形。但當事人均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