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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六二、(和解筆錄之記載) 和解筆錄為經兩造讓步之結果,其中如「其餘請求拋棄」、「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等條件不可忽略;有分期履行條件時,其金額、日期務須記載明確;和解筆錄如有附圖(件),應命兩造於騎縫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係訴訟代理人參與和解者,應注意有無特別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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