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二、(和解筆錄之記載) 和解筆錄為經兩造讓步之結果,其中如「其餘請求拋棄」、「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等條件不可忽略;有分期履行條件時,其金額、日期務須記載明確;和解筆錄如有附圖(件),應命兩造於騎縫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係訴訟代理人參與和解者,應注意有無特別代理權。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62條,和解筆錄的記載應該包括以下幾個重要條件: 1. "其餘請求拋棄":在和解筆錄中,雙方當事人應該明確記載放棄除了和解內容之外的其他訴訟請求。 2.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雙方當事人應在和解筆錄中確定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 3. 分期履行條件:如果和解內容涉及分期履行,則應在和解筆錄中明確記載各期的金額和日期。 4. 附圖:如果和解涉及圖示或其他附加文件,則雙方應在相應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5. 訴訟代理人特別代理權:如果訴訟代理人參與和解,應該注意是否具有特別代理權。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中的參考資料所提供的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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