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一、(和解筆錄之製作) 和解筆錄應將當事人全體之姓名、住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等記載明確,並應將成立條件詳確記入筆錄。 和解筆錄由當事人閱覽或由書記官朗讀,經當庭承認無訛後應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61條,和解筆錄的製作必須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全體的姓名、住居所,以及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的事務所或營業所,還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等必須明確記載。而且,和解筆錄可以由當事人閱覽或由書記官朗讀,確認無誤後需要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在和解成立之日起的十天內,以正本送達給當事人和參加和解的第三方。 這表示當事人必須提供他們的個人身份和聯絡資訊,包括姓名、住址,並且法人或組織則需要提供事務所或營業所的資訊。當事人也需要確認和解筆錄的內容是否正確,並在適當的地方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最後,和解筆錄必須在和解成立後的十天內正本送達給當事人和參加和解的第三方。 舉例而言,如果A公司和B公司進行訴訟外和解,他們提供了各自的公司資訊和代表人資訊,書記官閱讀和解內容並經A公司和B公司確認無誤後,他們簽署了和解筆錄,最後在和解成立後的十天內,正本的和解筆錄被送達給A公司、B公司和其他相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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