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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六一、(和解筆錄之製作) 和解筆錄應將當事人全體之姓名、住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等記載明確,並應將成立條件詳確記入筆錄。 和解筆錄由當事人閱覽或由書記官朗讀,經當庭承認無訛後應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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