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卷宗之發送(二)) 送上訴、抗告時,應附卷證標目,將卷宗宗數、證物名稱、件數、編號一一列明,證物如係影本,並應於名稱下書明「影本」字樣,連同收文明細表供核對後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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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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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卷宗之發送(二)) 送上訴、抗告時,應附卷證標目,將卷宗宗數、證物名稱、件數、編號一一列明,證物如係影本,並應於名稱下書明「影本」字樣,連同收文明細表供核對後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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