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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卷宗之發送(二)) 送上訴抗告時,應附卷證標目,將卷宗宗數、證物名稱、件數、編號一一列明,證物如係影本,並應於名稱下書明「影本」字樣,連同收文明細表供對後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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