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卷宗之發送(二)) 送上訴、抗告時,應附卷證標目,將卷宗宗數、證物名稱、件數、編號一一列明,證物如係影本,並應於名稱下書明「影本」字樣,連同收文明細表供核對後發卷。
根据上述提供的资料,无法回答该问题,因为上述资料中并没有提到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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