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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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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一、(函送上訴抗告) 提起上訴或抗告事件,應於收到答辯狀或於被上訴人收受上訴狀、理由書送達後逾十五日未提出答辯者,及各該當事人上訴、抗告期間均已屆滿,方可送交訴訟卷宗予上級行政法院。 前項應送交上級行政法院之卷宗,如為原審法院所需者,書記官應另備繕本、影本或節本裝訂成卷,以利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一八一、(函送上訴或抗告) 根據此條款,當提起上訴或抗告事件時,在被上訴人收到上訴狀、理由書或答辯狀後逾過了十五天且各當事人的上訴或抗告期間已經屆滿時,方可將訴訟卷宗送交至上級行政法院。如果原審法院需要訴訟卷宗的副本、影本或件證書,書記官應當另外準備並裝訂成卷,以便使用。 參考資料: 1. 行政訴訟法 第206條(68.12.27):對於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提起上訴事件,應於取得函之日起逾期不答辯者,及各該當事人上訴期間均已屆滿時,方可送交訴訟卷宗予上級行政法院。 2. 行政訴訟法 第247條(100.1.11):行政判決之繕本、影本應由書記官製作,如果需要另製繕本、影本或節本,以供上訴使用,書記官應另行準備。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答辯狀名詞
  • 被上訴人名詞
  • 上訴狀名詞
  • 送達名詞
  • 抗告期間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節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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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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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81 條規定:「一八一、(函送上訴或抗告) 提起上訴或抗告事件,應於收到答辯狀或於被上訴人收受上訴狀、理由書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