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一、(函送上訴或抗告) 提起上訴或抗告事件,應於收到答辯狀或於被上訴人收受上訴狀、理由書送達後逾十五日未提出答辯者,及各該當事人上訴、抗告期間均已屆滿,方可送交訴訟卷宗予上級行政法院。 前項應送交上級行政法院之卷宗,如為原審法院所需者,書記官應另備繕本、影本或節本裝訂成卷,以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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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一、(函送上訴或抗告) 提起上訴或抗告事件,應於收到答辯狀或於被上訴人收受上訴狀、理由書送達後逾十五日未提出答辯者,及各該當事人上訴、抗告期間均已屆滿,方可送交訴訟卷宗予上級行政法院。 前項應送交上級行政法院之卷宗,如為原審法院所需者,書記官應另備繕本、影本或節本裝訂成卷,以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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