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二、(裁判確定證明書之發給) 當事人請求法院付與裁判確定證明書時,經書記官查明確為當事人及事件已確定者,應於聲請後七日內儘速付與之。其未確定者,應將不能核發之事由通知聲請人。 簽稿核發裁判確定證明書,應檢附訴訟卷宗送請審核。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82 條,當事人請求法院付與裁判確定證明書時,書記官應該在聲請後七日內核發裁判確定證明書。如果案件尚未確定,則書記官應通知聲請人不能核發證明書的原因。在簽稿核發裁判確定證明書時,應該檢附訴訟卷宗送請審核。 資料參考: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 https://moj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4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