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二、(裁判確定證明書之發給) 當事人請求法院付與裁判確定證明書時,經書記官查明確為當事人及事件已確定者,應於聲請後七日內儘速付與之。其未確定者,應將不能核發之事由通知聲請人。 簽稿核發裁判確定證明書,應檢附訴訟卷宗送請審核。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一八二、(裁判確定證明書之發給) 當事人請求法院付與裁判確定證明書時,經書記官查明確為當事人及事件已確定者,應於聲請後七日內儘速付與之。其未確定者,應將不能核發之事由通知聲請人。 簽稿核發裁判確定證明書,應檢附訴訟卷宗送請審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