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九、(卷宗之發送(一)) 發送卷宗應注意卷宗之完整,卷面卷底如有污損,應重新裝訂。發送卷宗時,卷面之「終結日期」、「審判長」、「受命法官」、「書記官」各欄及卷底內頁之「行政訴訟事件進行期間檢查表」,均應翔實填寫,並送法官、庭長(或審判長)核章。
根據上述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79條指出,發送卷宗時應注意卷宗的完整性,若卷面或卷底有污損,應重新裝訂。在發送卷宗時,各欄位如「終結日期」、「審判長」、「受命法官」、「書記官」以及卷底內頁的「行政訴訟事件進行期間檢查表」都應填寫完整,並經法官、庭長(或審判長)核章。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最新版本日期不詳,但是這份資料與問題有直接關聯,並且提供了針對發送卷宗時應注意的內容。 以下是這項規定的範例:以行政訴訟案件為例,當發送卷宗時,如果卷面或卷底有污損,則書記官應重新裝訂卷宗,確保卷宗的完整性。同時,在發送卷宗時,書記官應填寫卷面的「終結日期」、「審判長」、「受命法官」和「書記官」等欄位的資料,並請相關法官或庭長(或審判長)核章,以確保卷宗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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