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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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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九、(卷宗之發送(一)) 發送卷宗應注意卷宗之完整,卷面卷底如有污損,應重新裝訂。發送卷宗時,卷面之「終結日期」、「審判長」、「受命法官」、「書記官」各欄及卷底內頁之「行政訴訟事件進行期間檢查表」,均應翔實填寫,並送法官、庭長(或審判長)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79條指出,發送卷宗時應注意卷宗的完整性,若卷面或卷底有污損,應重新裝訂。在發送卷宗時,各欄位如「終結日期」、「審判長」、「受命法官」、「書記官」以及卷底內頁的「行政訴訟事件進行期間檢查表」都應填寫完整,並經法官、庭長(或審判長)核章。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最新版本日期不詳,但是這份資料與問題有直接關聯,並且提供了針對發送卷宗時應注意的內容。 以下是這項規定的範例:以行政訴訟案件為例,當發送卷宗時,如果卷面或卷底有污損,則書記官應重新裝訂卷宗,確保卷宗的完整性。同時,在發送卷宗時,書記官應填寫卷面的「終結日期」、「審判長」、「受命法官」和「書記官」等欄位的資料,並請相關法官或庭長(或審判長)核章,以確保卷宗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 受命法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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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9 條規定:「一七九、(卷宗之發送(一)) 發送卷宗應注意卷宗之完整,卷面卷底如有污損,應重新裝訂。發送卷宗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