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九、(卷宗之發送(一)) 發送卷宗應注意卷宗之完整,卷面卷底如有污損,應重新裝訂。發送卷宗時,卷面之「終結日期」、「審判長」、「受命法官」、「書記官」各欄及卷底內頁之「行政訴訟事件進行期間檢查表」,均應翔實填寫,並送法官、庭長(或審判長)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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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九、(卷宗之發送(一)) 發送卷宗應注意卷宗之完整,卷面卷底如有污損,應重新裝訂。發送卷宗時,卷面之「終結日期」、「審判長」、「受命法官」、「書記官」各欄及卷底內頁之「行政訴訟事件進行期間檢查表」,均應翔實填寫,並送法官、庭長(或審判長)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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