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壹、卷證、書狀之查點登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卷證、書狀之查點登載
一、(本注意事項之適用) 書記官辦理審查、紀錄業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之。
二、(收案、核對股符及附件) 書記官收受案卷、書狀、文件等後,應即核對分案清單或股符及附件,如非本股承辦之事件或非本股承辦事件之書狀或文件,應即退還分文人員或分案人員處理,如附件不符,亦應立即退還查明。經分案之事件,應於當日領取卷宗。 使用電腦網路簽收新案時,應注意核對傳入之各項資料是否正確無誤。如與案卷資料不符,應即告知分案人員更正後,重新上傳。
三、(清點附件、證物等) 凡經記明於書狀之附屬文件、證物及繳納裁判費之收據等,書記官應注意清點其種類件數是否與所載相符,尤應留意所附文件係原本或影本。如有不符,應即查明更正。
四、(登簿、送閱) 書記官向分案人員領取新案卷後,應即查點案卷及附件,再將有關各項資料依照規定輸入電腦登載於辦案進行簿,並進行初步審查或檢卷送法官審閱辦理。 辦案進行簿應切實登載案件進行情形,登載無關案件實質進行之其他事項時,應於進行事項欄之「其他」或「空白表單」登載,並於備註欄加註說明,以利管考。 宣示準備、言詞辯論終結者,應將終結日期登載辦案進行簿。言詞辯論終結當庭或定期宣判者,應即將宣判日期輸入電腦辦案進行簿,以利查考。
五、(辦案進行簿之調閱) 書記官應注意維護電腦資料內辦案進行簿之正確性,法官、庭長(或審判長)及院長,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六、(文狀收受) 訴訟事件分庭或分案前續收文狀,辦理審查之書記官應注意隨時附卷,惟若有須及時處理者,應先送請庭長(或審判長)或法官核示後再為適當之處理。分庭或分案後續收文狀,承辦股書記官應儘速送請法官批示,並依批示辦理。若卷宗業已歸檔,亦應由原承辦股調出原卷,將應併文件訂入,逐頁編號,在目錄註明蓋章後,檢還檔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