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登簿、送閱) 書記官向分案人員領取新案卷後,應即查點案卷及附件,再將有關各項資料依照規定輸入電腦登載於辦案進行簿,並進行初步審查或檢卷送法官審閱辦理。 辦案進行簿應切實登載案件進行情形,登載無關案件實質進行之其他事項時,應於進行事項欄之「其他」或「空白表單」登載,並於備註欄加註說明,以利管考。 宣示準備、言詞辯論終結者,應將終結日期登載辦案進行簿。言詞辯論終結當庭或定期宣判者,應即將宣判日期輸入電腦辦案進行簿,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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