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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清點附件、證物等) 凡經記明於書狀之附屬文件、證物及繳納裁判費之收據等,書記官應注意清點其種類件數是否與所載相符,尤應留意所附文件係原本或影本。如有不符,應即查明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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