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點附件、證物等) 凡經記明於書狀之附屬文件、證物及繳納裁判費之收據等,書記官應注意清點其種類件數是否與所載相符,尤應留意所附文件係原本或影本。如有不符,應即查明更正。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3 條三、(清點附件、證物等)規定,書記官在處理行政訴訟案件時,應仔細清點附屬文件、證物和繳納裁判費的收據等,確保其種類和數量與書狀所載的相符。特別要留意附屬文件是否為原本或影本。如果發現不一致的情況,應立即查明並更正。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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