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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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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點附件、證物等) 凡經記明於書狀之附屬文件、證物及繳納裁判費之收據等,書記官應注意清點其種類件數是否與所載相符,尤應留意所附文件係原本或影本。如有不符,應即查明更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3 條三、(清點附件、證物等)規定,書記官在處理行政訴訟案件時,應仔細清點附屬文件、證物和繳納裁判費的收據等,確保其種類和數量與書狀所載的相符。特別要留意附屬文件是否為原本或影本。如果發現不一致的情況,應立即查明並更正。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

  • 裁判費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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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清點附件、證物等) 凡經記明於書狀之附屬文件、證物及繳納裁判費之收據等,書記官應注意清點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