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收案、核對股符及附件) 書記官收受案卷、書狀、文件等後,應即核對分案清單或股符及附件,如非本股承辦之事件或非本股承辦事件之書狀或文件,應即退還分文人員或分案人員處理,如附件不符,亦應立即退還查明。經分案之事件,應於當日領取卷宗。 使用電腦網路簽收新案時,應注意核對傳入之各項資料是否正確無誤。如與案卷資料不符,應即告知分案人員更正後,重新上傳。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