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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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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案、對股符及附件) 書記官收受案卷、書狀、文件等後,應即核對分案清單或股符及附件,如本股承辦之事件或非本股承辦事件之書狀或文件,應即退還分文人員或分案人員處理,如附件不符,亦應立即退還查明。經分案之事件,應於當日領取卷宗。 使用電腦網路簽收新案時,應注意核對傳入之各項資料是否正確無誤。如與案卷資料不符,應即告知分案人員更正後,重新上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 條,書記官在收案時應核對分案清單或股符及附件,如非本股承辦的事件或非本股承辦事件的書狀或文件,應退還給分文人員或分案人員處理。如果附件不符,也應立即退還並查明。對於已分案的事件,應在當天領取卷宗。另外,使用電腦網路簽收新案時,應注意核對傳入的各項資料是否正確無誤。如果與案卷資料不符,應立即告知分案人員更正後重新上傳。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資料,書記官在收案時需注意核對分案清單或股符及附件,以確保相符。例如,如果書狀或文件非本股承辦的事件,書記官應退還給分文人員或分案人員處理。此外,當附件不符時,書記官也應迅速退還並查明。對於已分案的事件,書記官應於當天領取卷宗。而在使用電腦網路簽收新案時,書記官應仔細核對傳入的資料,若與案卷資料不符,應立即告知分案人員更正後重新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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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二、(收案、核對股符及附件) 書記官收受案卷、書狀、文件等後,應即核對分案清單或股符及附件,如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