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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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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狀收受) 訴訟事件分庭或分案前續收文狀,辦理審查之書記官應注意隨時附卷,惟若有須及時處理者,應先送請庭長(或審判長)或法官示後再為適當之處理。分庭或分案後續收文狀,承辦股書記官應儘速送請法官批示,並依批示辦理。若卷宗業已歸檔,亦應由原承辦股調出原卷,將應併文件訂入,逐頁編號,在目錄註明蓋章後,檢還檔案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就文狀收受的事項,書記官在處理審查時應注意隨時附卷。如果有需要及時處理的情況,應先送請庭長或審判長或法官核示後再進行適當處理。在庭分或案分後收到的文狀,承辦股書記官應儘速送請法官批示,並依照批示進行處理。如果卷宗已經歸檔,則需要由原承辦股調出原卷,將應併文件訂入,逐頁編號,在目錄註明蓋章後,再將其送回檔案室。 參考資料來自「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6條,為該法院對於書記官處理行政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的具體規定。

  • 書記官名詞
  • 惟若名詞
  • 名詞
  • 業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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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文狀收受) 訴訟事件分庭或分案前續收文狀,辦理審查之書記官應注意隨時附卷,惟若有須及時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