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文狀收受) 訴訟事件分庭或分案前續收文狀,辦理審查之書記官應注意隨時附卷,惟若有須及時處理者,應先送請庭長(或審判長)或法官核示後再為適當之處理。分庭或分案後續收文狀,承辦股書記官應儘速送請法官批示,並依批示辦理。若卷宗業已歸檔,亦應由原承辦股調出原卷,將應併文件訂入,逐頁編號,在目錄註明蓋章後,檢還檔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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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狀收受) 訴訟事件分庭或分案前續收文狀,辦理審查之書記官應注意隨時附卷,惟若有須及時處理者,應先送請庭長(或審判長)或法官核示後再為適當之處理。分庭或分案後續收文狀,承辦股書記官應儘速送請法官批示,並依批示辦理。若卷宗業已歸檔,亦應由原承辦股調出原卷,將應併文件訂入,逐頁編號,在目錄註明蓋章後,檢還檔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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