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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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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裁判費徵收時點及徵收數額) 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繫屬行政訴訟事件(以訴狀寄達或遞送至法院之時間為準),應依法徵收裁判費。 有關裁判費之徵收數額如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徵收訴訟費用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後附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 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其為訴訟行為,應否徵收裁判費,應以為訴訟行為(如上訴抗告再審)時之法律規定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7條」規定,在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繫屬的行政訴訟事件,即訴狀送達或遞送給法院的時間為準,應按法律規定徵收裁判費。具體的裁判費數額則需參考附錄的「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至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前已繫屬但尚未終結的行政訴訟事件,是否應徵收裁判費,則需參考該訴訟行為(如上訴、抗告、再審)時的法律規定來決定。

  • 裁判費名詞
  • 徵收名詞
  • 繫屬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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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裁判費之徵收時點及徵收數額) 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繫屬之行政訴訟事件(以訴狀寄達或遞送至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