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裁判費之徵收時點及徵收數額) 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繫屬之行政訴訟事件(以訴狀寄達或遞送至法院之時間為準),應依法徵收裁判費。 有關裁判費之徵收數額如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徵收訴訟費用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後附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 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其為訴訟行為,應否徵收裁判費,應以為訴訟行為(如上訴、抗告、再審)時之法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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