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當事人未預納裁判費之處理)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其未預納者,應送請審判長裁定,限期命當事人繳納,如已逾繳費期限,書記官應再為審慎查詢,以為後續之處理依據。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8條,當事人未預納裁判費時,應送請審判長裁定,限期命當事人繳納。如果逾期未繳費,書記官應詳細查詢後續處理的依據。 範例:如果一個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未預納裁判費,法院書記官會通知審判長裁定,要求當事人在特定期限內繳納裁判費。如果超過繳費期限,書記官必須謹慎查詢後續處理的依據,例如向法院的財務部門核實費用狀況,並可能對未繳納費用的當事人進行相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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