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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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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當事人未預納裁判費之處理)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其未預納者,應送請審判長裁定,限期命當事人繳納,如已逾繳費期限,書記官應再為審慎查詢,以為後續之處理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8條,當事人未預納裁判費時,應送請審判長裁定,限期命當事人繳納。如果逾期未繳費,書記官應詳細查詢後續處理的依據。 範例:如果一個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未預納裁判費,法院書記官會通知審判長裁定,要求當事人在特定期限內繳納裁判費。如果超過繳費期限,書記官必須謹慎查詢後續處理的依據,例如向法院的財務部門核實費用狀況,並可能對未繳納費用的當事人進行相關處理。

  • 裁判費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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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八、(當事人未預納裁判費之處理)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其未預納者,應送請審判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