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拾貳、訴訟卷宗之編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貳、訴訟卷宗之編訂
一八四、(卷宗之編訂順序) 訴訟卷宗之編訂順序如下:卷宗封面、目錄、卷證標目、原告起訴狀及附件、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正本或影本、向原處分機關、被告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調卷之函稿、各機關覆函及被告機關答辯狀、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必要之關係文件、原告收受被告機關答辯狀之送達證書、言詞審理之報到單、筆錄及當事人續狀等其他文件、裁判之正本、送達裁判正本之送達證書、還卷之文稿、證物袋、裁判正本存置袋、卷宗底頁(如有特殊原因,無法依此順序排列時,可依其情況調整之)。其他訴訟文書,應依訴訟進行或收件之次序裝訂。
一八五、(卷宗之編頁及蓋章) 訴訟卷宗,應連同卷面、目錄及底頁訂牢並封口。全卷除卷面、目錄及底頁外,逐頁編號,以大寫記其總頁數於目錄內,並於卷宗封口騎縫、目錄總頁數等處,加蓋書記官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