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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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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四、(卷宗之編訂順序) 訴訟卷宗之編訂順序如下:卷宗封面、目錄、卷證標目、原告起訴狀及附件、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正本或影本、向原處分機關被告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調卷之函稿、各機關覆函及被告機關答辯狀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必要之關係文件、原告收受被告機關答辯狀之送達證書、言詞審理之報到單、筆錄及當事人續狀等其他文件、裁判之正本、送達裁判正本之送達證書、還卷之文稿、證物袋、裁判正本存置袋、卷宗底頁(如有特殊原因,無法依此順序排列時,可依其情況調整之)。其他訴訟文書,應依訴訟進行或收件之次序裝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84條,行政訴訟卷宗的編訂順序為:(1)卷宗封面、目錄;(2)卷證標目;(3)原告起訴狀及附件;(4)原處分書;(5)訴願決定書正本或影本;(6)向原處分機關、被告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調卷之函件;(7)各機關覆函及被告機關答辯狀;(8)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必要之關係文件;(9)原告收受被告機關答辯狀之送達證書;(10)言詞審理之報到單、筆錄及當事人續狀等其他文件;(11)裁判之正本;(12)送達裁判正本之送達證書;(13)還卷之文稿;(14)證物袋;(15)裁判正本存置袋;(16)卷宗底頁。如果有特殊原因,無法按照上述順序排列文件時,可以根據情況進行調整。其他訴訟文書則應按照訴訟的進行或收件的次序進行裝訂。 參考資料: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民國108年3月29日修正)。 2. 行政訴訟法第184條。

  • 起訴狀名詞
  • 訴願決定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被告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答辯狀名詞
  • 重新審查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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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84 條規定:「一八四、(卷宗之編訂順序) 訴訟卷宗之編訂順序如下:卷宗封面、目錄、卷證標目、原告起訴狀及附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