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四、(卷宗之編訂順序) 訴訟卷宗之編訂順序如下:卷宗封面、目錄、卷證標目、原告起訴狀及附件、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正本或影本、向原處分機關、被告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調卷之函稿、各機關覆函及被告機關答辯狀、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必要之關係文件、原告收受被告機關答辯狀之送達證書、言詞審理之報到單、筆錄及當事人續狀等其他文件、裁判之正本、送達裁判正本之送達證書、還卷之文稿、證物袋、裁判正本存置袋、卷宗底頁(如有特殊原因,無法依此順序排列時,可依其情況調整之)。其他訴訟文書,應依訴訟進行或收件之次序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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