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伍、期日通知書之製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伍、期日通知書之製作
一一五、(期日通知書之送達日期) 除有急迫情形外,言詞辯論期日,距訴狀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之就審期間;當事人為身心障礙者,宜有較十日長之就審期間。如發現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顯然送達不及者,應即陳報審判長核示。
一一六、(期日通知書之製作應注意核對送達處所) 書記官於期日通知書製作完畢,應加具封套,並依當事人之住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製作送達證書,黏附於封套之上,切實逐項核對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後並付郵寄發。送達當事人書狀亦同。 送達期日通知書,應表明開庭之日期、時間及期日之種類、法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