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伍、公文之處理及調卷、查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文稿之撰擬) 撰擬文稿應力求簡明通順,受文單位應載明全銜,不得寫其簡稱。其有急迫性或機密性者,應視其實際情況於文稿標明密等及速別。
三十、(公文之判行(一)) 公文有不能隨時處理之原因者,宜先行簽報。 因審判業務致函各機關之文稿,應由庭長(或審判長)決行,以院長名義對外行文。
三十一、(公文之判行(二)) 向各機關調取審判上有關之案卷,應由庭長(或審判長)決行,以院長名義對外行文。
三十二、(向五院以上政府機關調還卷之受文者) 向五院以上政府機關調卷時,應以該院秘書長為受文者,如以各該院為被告機關,向其調卷並限期提出答辯時,應以各該院為受文者。還卷時則依來文所示送文機關為受文者。
三十三、(公文之校對、發送) 公文繕畢後,應確實校對,如有錯誤或遺漏,應即補正,並加蓋校對章後,送用印掛發,如有附件,並應注意隨函檢附。
三十四、(院內各單位調卷) 院內各單位間相互調閱未歸檔之案卷,得以調卷條調用。 院內各單位調閱已歸檔之案卷,如遇有無法調取情事時,應切實查明是否已依規定銷毀,有無誤報銷毀及有無其他相關資料可供辦案之參考等情,不得率以無法調取為由拒絕。
三十五、(院外之調卷) 他法院或機關調取卷宗時,應於文到七日內發送,或函復不能發送之事由。 向其他法院或檢察署或其他機關調卷,應備文說明借調案卷之事由調取之,並隨時注意查催。如同時調取數案卷宗,應分別行文,不宜一文調取數卷,並於用畢後儘速檢還。
三十六、(與日本駐華機構之公文往來) 凡與日本駐華機構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及高雄事務所間之公文往來,應透過亞東關係協會辦理。
三十七、(資訊系統連結作業查詢) 查詢訴訟關係人之戶政、役政、財產、所得、工商登記、車籍、票據信用、健保、入出境、外籍勞工動態等資料,應儘量利用司法院單一登入窗口之各項資訊系統連結作業。
三十七之一、(戶籍查詢) 查詢訴訟關係人詳細戶籍資料,得以「查詢表」向下列機關洽詢: (一)不知地址,僅知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查詢其戶籍資料,逕向法院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民政局或縣(市)政府查詢。 (二)如知悉其地址者,應另提供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向該地址所屬戶政逕事務所查詢;不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者,函請該管直轄市政府民政局或縣(市)政府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查詢。
三十八、(入出境或居留資料之查詢) 訴訟關係人為本國人者,查詢其入出境資料時,應註明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訴訟關係人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外國人或外僑者,查詢其入出境、居留等資料時,應註明護照或居留證號碼,均逕函內政部移民署為之。 訴訟關係人為旅外國人者,查詢其國外詳細住、居所時,應備妥其個人基本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逕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