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院外之調卷) 他法院或機關調取卷宗時,應於文到七日內發送,或函復不能發送之事由。 向其他法院或檢察署或其他機關調卷,應備文說明借調案卷之事由調取之,並隨時注意查催。如同時調取數案卷宗,應分別行文,不宜一文調取數卷,並於用畢後儘速檢還。
根據法規《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35 條》規定,當他法院或機關調取卷宗時,書記官應在文到七日內發送,或函復解釋不能發送的原因。如果向其他法院、檢察署或其他機關調卷,書記官應附上文說明調取卷宗的事由,並隨時注意查催。如果同時調取多個案卷,應分別行文,不宜一文調取多個卷宗,並在使用完畢後儘速檢還。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根據訴願法第10條第1項的規定,提起訴願的期限是從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算起,應在三十日內提起。同樣地,根據訴願法第27條的規定,再訴願的期限也是在同樣的三十日內。所以,根據這些規定,如果超時提起訴願,則法律是不允許的。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訴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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