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五、(院外之調卷) 他法院或機關調取卷宗時,應於文到七日內發送,或函復不能發送之事由。 向其他法院或檢察署或其他機關調卷,應備文說明借調案卷之事由調取之,並隨時注意查催。如同時調取數案卷宗,應分別行文,不宜一文調取數卷,並於用畢後儘速檢還。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3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