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五、(院外之調卷) 他法院或機關調取卷宗時,應於文到七日內發送,或函復不能發送之事由。 向其他法院或檢察署或其他機關調卷,應備文說明借調案卷之事由調取之,並隨時注意查催。如同時調取數案卷宗,應分別行文,不宜一文調取數卷,並於用畢後儘速檢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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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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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院外之調卷) 他法院或機關調取卷宗時,應於文到七日內發送,或函復不能發送之事由。 向其他法院或檢察署或其他機關調卷,應備文說明借調案卷之事由調取之,並隨時注意查催。如同時調取數案卷宗,應分別行文,不宜一文調取數卷,並於用畢後儘速檢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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